我是公证员,由我为您办理与光大银行签署的。
本公证员郑重告知:如果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光大银行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无须经诉讼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继续办理请点“确认”,放弃办理请点“退出”。
本人已查看下方的公证告知已阅读并知晓《公证申请表》 《办理<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告知书》《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电子问询记录》《债务履行核实方式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全部内容,并明确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本人同意签署以上全部文件,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点击此处开始录制
请先完成上方操作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2.您已经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使用中国光大银行阳光令牌认证方式签订,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6.您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所贷款项应用于个人合理消费,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 ①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②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③严 禁贷款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④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 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 止性领域等。
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可致电光大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95 或登录光大银行官方网站咨询。您有权选择是否签署本合同条款, 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编号:
甲方和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阳光令牌”是光大银行网上银行采用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认证工具,它具有使用简单方便、无需安装驱动,无需连接电脑设 备等特点,实现了与电脑的完全物理隔离,轻松保护您的交易安全。 “在线”指联机的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联在一起的网络连接状态。 “电子银行”是指光大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 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合作方”是指与光大银行合作开展网络信用消费贷款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网络信用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光大银行与合作方(如有)开展业务合作,采用在线方式向符合光大银行信贷条件 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信用贷款。 “光大银行借记卡账户”是指光大银行向经过实名认证的客户开立的具有存款、取款、转账、购物消费等支付结算功能的实体卡 个人账户。 “光大银行电子账户”是指客户通过光大银行直销银行渠道或合作方渠道发起申请,由直销银行或合作方负责客户的实名认证和 身份证影印件的上传及审核,在线开立用于交易结算等金融业务的非实体个人账户。光大银行个人账户包括借记卡账户和电子 账户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条 授信额度
2.1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 15.1 项下的授信额度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额 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 15.2 项。在额度有效期及授信额度内,甲方有权一次性或分多次向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在线书面申请使用授 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具体贷款的使用期限、金额、用途等内容。
第三条 贷款金额
3.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 15.3 条。
第四条 贷款用途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 15.4 条。甲方应如实填写贷款用途,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 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 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贷款利率
5.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发放的贷款向乙方支付贷款利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采取 (固定/浮动)利率。 5.2 若采取固定利率,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的定价采用下述方式: 5.2.1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执行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5.2.2 在上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值加 ,即本合同项下固定利率贷款的实际执行年利率 为 %。 5.2.3 在贷款期限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实际执行年利率保持不变。 5.3 若采取浮动利率,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的定价采用下述方式: 5.3.1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执行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5.3.2 在上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值加 ,即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贷款的实际执行年利率为 %。 5.3.3 利率浮动周期: 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贷款的实际执行年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每满 1 年为周期进行浮动的方式,以相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新 的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 自重定价日当日起,本合同适用重定价日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重定价日是指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贷款按照利率浮动周期适用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日期。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本条 第 2 款约定的方式确定,开始适用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日(即重定价日)起即按浮动后的利率计息。借款人可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3.4 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贷款的利率浮动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 5.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日当日,北京时间 10:00 前签订贷款合同的线上业务采用上一日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日是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 9 时 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日期。 5.5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需对本合同中的贷款定价方式或计息方法调整的,如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 消或不再更新对应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者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再为市场通行适用的贷款定价参考,本合同项下 贷款的定价方式将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统一意见执行,乙方将根据届时的国家利率政策直接变更本合同,并通过 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不接受乙方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变更本合同, 借款人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与乙方协商变更本合同;如在协商开始后的十(10)个银行营业日内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则借款人应在无法达成一致之日起的三十(30)个银行营业日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将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公布的最新贷款定价方式执行。
第六条 贷款期限
6.1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15.6条。
第七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
7.1贷款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15.7条。 7.2除非乙方明确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7.2.1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贷款申请及证明材料; 7.2.2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手续; 7.2.3甲方通过在线方式,使用阳光令牌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申请贷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7.2.4甲方履行及签署了乙方发放贷款要求的其他手续及相关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7.3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应将贷款资金划至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贷款由乙方发放至上述甲方指定账 户(甲方个人账户或商户账户)即为乙方的贷款义务依约履行完毕,乙方自贷款发放日起开始计收利息。如在跨行放款时出现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资金未及时到达甲方账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4贷款资金的支付可以采取乙方受托与甲方自主支付两种方式,支付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7.4.1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甲方单笔提款超过30万元(不含),或提款后贷款余额超过30万元(不含)的,需按乙方要求将资金用 途证明文件(发票、收据、入账记录等)发送至乙方提供地址,由乙方对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相关资料和凭证真实、 有效、合规。乙方审核同意后,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将甲方申请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至甲方在15.9所列明的甲方交易对象的账户。 7.4.2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甲方单笔提款30万元及以下,且提款后贷款余额30万元及以下的,可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或乙方受托 支付方式。“自主支付”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提出申请,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将信贷资金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放/还款账 户,由甲方自主进行支付。乙方受托支付方式详见7.4.1条。
第八条 贷款偿还
8.1甲方根据乙方相关贷款办法规定,甲方选择的贷款偿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15.8条。 8.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15.8条)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 (账户名称及账户号见第15.9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 8.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 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15.10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 罚息利率详见第15.10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 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每月计收复利。 8.4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当期利息—逾期本金—当期本金”的顺序 扣划甲方还入款项。乙方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还款顺序调整。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甲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应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提交申请,乙方核准后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账户名 称及账号见第15.9条)划收应收款项,并以乙方计算机系统记录作为双方认可的还款依据。乙方对甲方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贷 款利息不作调整。 9.2贷款发放当日内不得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10.1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与信息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并接受乙方 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10.2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10.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4甲方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5甲方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10.6甲方如因个人原因,如密码泄露、操作失误等导致出现信息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0.7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见第15.9条)代收甲方需支付给合作方针对本笔贷款的服务 费,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以下第(1)种。 (1)服务费=∑(i=时段1;时段2,…)[该笔成功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0.0000%/360天)×第i时段贷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 (2)服务费=服务费单价×服务次数。 服务费单价为合作方约定的单次服务价格,服务次数为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并成功获得 贷款的次数。 10.8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并承诺对获知的甲方的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和甲方授权乙方提供给合作方的除外。还款信用信息以乙方记录为准。乙方有权将前述 情况及信息录入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方和其他政府建立和或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 10.9本合同将以电子文本文件形式作为档案信息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10年。 10.10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均以本合同载明的信息为准,线下审核中的相关信息仅作参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1.1.1甲方改变贷款用途; 11.1.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11.1.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存在不完整、虚假、非法的情况; 11.1.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11.1.5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1.1.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1.1.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或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11.2若甲方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1.2.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1.2.2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11.2.3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相应利息、罚息; 11.2.4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1.2.5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11.3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强制执行公证 (1)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向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甲、乙双方对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方(即:借款人)存在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 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 过诉讼程序。甲方认可公证书内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首先,乙方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证据和强制执 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如下任意一种核实方式核实甲方是否存在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或 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核实方式以本合同或公证申请表上甲方预留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准。甲方 承诺:核实方式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否则,核实方式仍以本合同或公证申请表上甲方预留的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准。甲方预留联系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甲方明 确以本条约定信息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证明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依照以上任意两种联系方式通知甲方预留联系人,仍旧无法取得联系的;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 充分的;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4.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适用。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3.1 本合同自甲方使用“阳光令牌+个人账户交易密码”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3.2 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或乙方系统原因造成贷款发放失败,本合同自动终止,同时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义务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个人借款凭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等,均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1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4.3 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短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 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14.4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己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签署本合同条款,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五条 具体约定
15.1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15.2 授信期限为自甲方满足乙方授信额度启动条件之日起至 止。 15.3 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15.4 本合同贷款用途为 。 15.5 本合同贷款日利率为 。月利率为 。年利率为。 15.5.1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货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 15.5.2 贷款计息天数:按人行公布的 360 天计息规则(每月计息天数均为 30 天,不足 30 天按 30 天计算)。按日计息计算得出 的天数。 15.6 本合同贷款期限自 起至 止,自贷款发放日起计息。 15.7 本合同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种: (1)自主支付。 (2)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对象(甲方交易对象)的账户名称: ,账号: 。 15.8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 (1)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 ,还款总期数为 期。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 ,还款总期数为 期。 (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方式。付息日为每月 。 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具体每月还款金额等可参照光大银行借款渠道还款计划。 15.9 甲方及甲方交易对象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 15.9.1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15.9.2 甲方交易对象在乙方开立的放款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15.10 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的 ,挪用贷款罚息年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的 。 15.10.1 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的贷款本金余额十逾期的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天数。 15.10.2 贷款罚息计息天数:按人行公布的 360 天计息规则(每月计息天数均为 30 天,不足 30 天按 30 天计算)按日计息计算得出 的天数。
甲方:
乙方:
《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贷双方经达成一致,订立《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现申请对上述《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申请人:张三 日 期: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1.身份证
1、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2、债务人到期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用于抵押、质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将可能面临被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法律风险。
3、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第37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文):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凡无疑义,借款人又表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经公证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若出现借款人不按协议的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况,出借人即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并可持该执行证书及原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再经过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双方签署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其法律后果是借款人放弃了诉权,如借款人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对借款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6、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出借人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依照《债务履行核实方式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任意两种方式通知借款人,仍旧无法取得联系的; (2)借款人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通知后三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借款人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签名:
承诺人(债务人/担保人): 鉴于承诺人同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互联网签署了《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为保证上述合同的有效履行,承诺人确认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同意向办理赋予上述合同及本《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经公证后上述合同及承诺书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承诺人均已准确理解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和效力,特别是对公证后所产生的不经审判或者仲裁接受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已有完全明确的了解。
二、如承诺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承诺人配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承诺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一旦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一项或几项债权实际发生,无论该债权是以借据、单笔借款合同的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发生,以上形式的债权文书均是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均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承诺人均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四、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可选择电话核实、信函核实或电子邮件核实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承诺人在《债务履行核实方式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公证申请表》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和电子邮箱,均可做为公证处向承诺人核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联系方式。 成功拨打承诺人电话之日即为电话核实之日;邮件交寄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即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承诺人应如实提供本人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和电子邮箱,并应保持上述联系方式的畅通,如有变更必须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公证处。 以下情形视为承诺人对债权人提交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及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视为公证处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核实义务: 1、承诺人未将变更后的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和电子邮箱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致使公证处无法向承诺人核实债权债务关系; 2、承诺人预留的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和电子邮箱不实导致公证处无法联系到承诺人; 3、承诺人接到公证处的核实电话、核实信函和核实的电子邮件,未在三日内回复并提供有异议的书面证据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的。上述情形下,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公证处根据债权人单方面提供证据所确认的未偿还债务数额等违约事实,公证处有权据此签发执行证书。
五、公证书的领取、发送 承诺人之间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方式领取公证书:由公证处将电子公证书发送至预留电子邮箱,公证处发送电子邮件时即视为送达,承诺人不得以公证处未向其送达纸质公证书为由对抗执行程序。
1.你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期限为 至 ,签署了电子版的《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并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向 对所签《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上操作是否为本人亲自操作?
2.此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借款利率(详见合同第五条)及贷款期限(详见合同第15.6条,实际借款日以借款收据或者划款凭证为准),你是否明确?
3.本次借款所涉及的款项发放、借款的还本付息均通过合同约定的账户进行,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将足额的还款资金存入约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并在线点击申请还款,你是否明确?
4.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贷款人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签名:
日
期:
《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审查债务履行情况。为保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本处出具执行证书时,将通过以下方式向当事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为保证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3.当事人应确保所留方式真实、有效。如送达地址有变更,需及时向公证机构、人民法院书面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审查债务履行情况。为保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本处出具执行证书时,将通过以下方式向当事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4.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但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而导致公证机构的核实通知、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或者邮件查询网站上记载的邮件退回、作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电子方式送达的,电子文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我已阅读公证处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签名:
日期:
您还有以下手续尚未确认:
请确认后再进行勾选